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JEV-114-重小-26-20250325-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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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陳星佐 被 告 蘇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參萬玖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捌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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