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JEV-114-重小-270-2025022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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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70號 原 告 蔡佳成 被 告 李嘉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2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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