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JEV-114-重小-291-2025032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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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91號 原 告 何欣怡 被 告 黃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47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98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