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JEV-114-重小-294-2025030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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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94號 原 告 台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廣畑三之丞 訴訟代理人 楊喻茹 被 告 劉名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931號),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3 年度簡附民字第187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 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 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陳稱同意原告請求,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 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