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JEV-114-重小-305-20250219-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30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李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