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JEV-114-重小-31-2025030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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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31號 原 告 陳如育 住○○市○○區○○○路000號25樓 訴訟代理人 劉彬元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被 告 廖晟源 住○○市○○區○○街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13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有如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880號刑事判決所認 定之不法侵害行為,為被告不爭執,洵堪採信。從而,原告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