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JEV-114-重小-42-20250325-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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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4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柯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無 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 傳電信)申辦門號使用,並簽定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下稱系爭契約)。又被告積欠遠傳電信如附表所示之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9,696元(下稱系爭款項)未付。嗣遠傳電信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將系爭款項之債權讓與伊,經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應給付4萬9,696元,及自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 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被告身分證影本暨健保卡影本、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限制型)、系爭契約、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據(見本院卷第13至31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與原告主張各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本件請求,自屬有據。   ㈡雖原告主張其得請求給付自債權讓與翌日即105年12月10日 起算之遲延利息云云,然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並無提出證據證明其有於受讓該債權後,催告被告清償之情,又原告於114年1月2日向本院遞狀提出本件訴訟(見本院卷第9頁),起訴狀繕本於114年1年22日公示送達予被告(見本院卷第39頁),於114年2月11日發生催告效力,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僅可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2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原告主張其得請求自債權讓與翌日即105年12月10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云云,自不可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其4萬9,696元,及自114年2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復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四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並依同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訴訟費用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編號 門號 債權金額(新臺幣) 1 0000000000 2萬0,944元 2 0000000000 2萬8,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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