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JEV-114-重小-466-2025031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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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466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 告 何淑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電信費及欠費補貼款,又被告住○○市○區○○街000號,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上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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