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JEV-114-重小-487-20250320-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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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487號 原 告 李佶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特定被告甲○○之年籍資料,並提 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雖列甲○○為被告,並陳報其住所在新北市○○區○○路 00巷00號4樓,惟本院職權查詢戶役政系統,並無甲○○設籍該地址之資料,原告復未進一步提出其年籍,難認已合法特定起訴對象,此外,上開地址係原告匯款帳戶申設人即訴外人李佳珊之戶籍,難認與甲○○有何關係,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