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JEV-114-重小-514-2025032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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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51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葉家威 被 告 李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又被告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0號,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上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