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JEV-114-重小-91-20250320-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9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陳柏翰 被 告 張予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16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 信)申辦門號使用,並簽定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下稱電信服務契約)。又被告積欠遠傳電信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萬3,164元。嗣遠傳電信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將上開款項之債權讓與原告,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獲置理。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原告給付6萬3,164元,及自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 款共計6萬3,164元本金部分,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被告身分證影本暨健保卡影本、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為據,應堪認定。 三、惟就原告請求自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部分。查原告就有催告被告返還上開費用一節,固提出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紙在卷為憑(本院卷第39頁),然上開郵件所寄送之被告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000○0號8樓,卻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難認上開郵件所為催告已經生效。是本件應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生效日(即113年12月18日)為催告日期,被告並應自上開合法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19日起,負遲延責任。故本件原告所得請求遲延利息應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