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JEV-114-重小-94-20250320-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94號 原 告 蔡雅安 被 告 陳麒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635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30日8時許至109年10月3日16時許 期間之某日時許,攀爬窗戶侵入原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號6樓 6之2室即新北高中宿舍內,徒手竊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得手 後旋即離去等情,業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認定 屬實,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