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JEV-114-重建小-1-20250328-1

字號

重建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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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敦驊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驊倫 被 告 梅恩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兩造事實主張: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4日向其訂購兩套衛浴六件優 惠套組共新臺幣(下同)5萬0600元,並支付訂金1萬4600元,原告於113年9月12日到府安裝時,發現原告購買兩套衛浴中之馬桶規格不符而無法完成安裝,經現場與被告協調後,被告同意該兩顆馬桶不安裝退貨並扣除成本價各2000元(非零售價7000元),其他衛浴設備則由原告繼續施工安裝完成驗收。詎被告最終僅支付尾款2萬2000元,尚積欠8500元尾款未給付(計算式:5萬0600元-1萬4600元-2000元-2000元-2萬2000元=1萬元,原告同意折讓僅請求8500元),爰依兩造衛浴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自行評估錯誤,造成馬桶規格不符,退貨應按照原本每顆馬桶報價7000元扣除,而非原告所稱成本價2000元,否則無異要被告多支付1萬元,卻無法換新馬桶之不合理情形。又當天施工現場被告自始不同意原告主張每顆馬桶2000元之退貨價,原告自無從請求被告支付此部分價金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因馬桶規格不符而無法完成安裝,被告於施工現場 同意每顆馬桶2000元價格退貨等情,固據提出113年9月4日報價單、113年9月12日出貨單、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為憑,惟細繹被告同意之113年9月4日報價單僅有記載衛浴六件優惠套組各1組分別為1萬5800元、2萬08000元,安裝/拆除/清運2套共1萬4000元,其他品名規格均無記載單價,則原告主張每顆馬桶退貨價(成本價)2000元,難認有據。再觀原告於113年9月12日9時4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單顆馬桶退貨價為2000元;被告於同日10時4分許回稱:「你們的報價是7000元一顆耶」。原告再稱:因為您購買的是優惠套組,若是算單價的話,整組都需依原價計算喔;被告回稱:「這樣我事先也不知道啊」。足見被告於113年9月12日施工現場自始未同意原告當時才提出的每顆馬桶退貨價2000元。至於被告同意原告繼續施作其他衛浴設備項目,核與被告是否同意單顆馬桶退貨價2000元,係屬二事,自不得擬制被告已有同意原告所提退貨價格。況被告抗辯單顆馬桶7000元一節,業據提出原告銷售廣告標價,原告對此亦不否認零售價即為7000元,而衛浴六件優惠套組之報價單既然未獨立標示馬桶單價,本應以廣告價格為準,否則消費者立場,完全無法預見日後因故退貨價會變更為原告所提成本價,是被告抗辯其不同意單顆馬桶退貨價2000元,自毋庸再給付原告以7000元退貨價核算之差額,應屬可採。  ㈡從而,原告主張依兩造衛浴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85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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