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JEV-114-重簡調-9-20250124-1

字號

重簡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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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楊軒 相 對 人 向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 新臺幣30萬元,惟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另本件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復查無兩造間就消費借貸關係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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