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JEV-114-重簡-261-20250331-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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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261號 原 告 傅鳳珠 訴訟代理人 吳美臻 被 告 林裕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232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 知悉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攸關個人之財產及信用,並預見如任意提供自己金融帳戶資料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做為人頭帳戶以遂行詐欺犯罪所得,並可能幫助他人利用其金融帳戶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詎其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前不久,為應徵虛擬貨幣公司之操作員,透過與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自稱「張奴庭」之業務人員連繫後,得知只要配合至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註冊為會員,並提供帳戶供對方測試5-6天,即可獲取每天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每月30,000元之高額報酬,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6月30日將其所申辦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下稱系爭板信帳戶)之帳號、密碼,以Line傳送給「張奴庭」,以此方式幫助遂行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嗣「張奴庭」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6月中旬以Line上刊登飆股廣告,適原告瀏覽後,加入暱稱「特助-怡婷」、「Agela」為好友,其等即向原告佯稱可下載「萬興證券」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2年7月6日9時41分、45分及某時許,陸續共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系爭板信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帳後層轉取走,原告因而受有30萬元損害等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26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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