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JEV-114-重簡-30-2025031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30號 原 告 祁芷方 追加原告 曾曉英 被 告 祁媛英 祁芷君 原告與被告祁媛英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 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0條定有明 文。本件經當庭與原告確認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祁芷方自113年6月1日起至遷讓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建 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日止每月5,750元。㈡被告應連帶給追加原 告曾曉英自113年6月1日起至遷讓系爭建物之日止每月5,750元。 本院參酌司法院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第一、二 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第一、二審簡易程序審判 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2月、2年6月,共計3年8月,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為506,000元【計算式:(5,750元+5,750元)×44個月= 2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