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JEV-114-重簡-306-20250319-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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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30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沈信宏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114年度重簡字第306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3月6日114年度重簡字第30 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首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