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JEV-114-重簡-373-20250319-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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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373號 原 告 李侑忻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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