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4-重簡-41-20250227-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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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41號 原 告 陳毅君 被 告 江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依債之相對性原則,僅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僅對債權人負給付之義務,對於債權人以外之人則不負有給付之義務,上開原則於租賃契約,僅出租人、承租人間互負給付義務,契約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不得依租賃契約對出租人為請求。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0萬元之損害賠償,依其 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係依訴外人寶貝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寶貝網公司)與被告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賃契約)為請求,並提出系爭租賃契約1份在卷為憑。惟查:原告固為寶貝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寶貝網公司為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原告與寶貝網公司並非同一人,是原告並非系爭租賃契約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自不得依系爭租賃契約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補正具有當事人適格之人為原告,原告於114年2月4日收受上開裁定,雖有提出陳報狀1紙,然仍未能補正上開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又其所提出陳報狀所附委託書雖記載「寶貝網公司委託原告全權處理租賃物缺水問題及各項請求損害賠償事宜」,僅該項委託並非原告之變更,尚難認已經補正由寶貝網公司為本件原告,原告復未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說明其何以得依系爭租賃契約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依據,難認其已經補正。從而,本件原告當事人不適格,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違背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經 本院以上開同一裁定命查報並補繳後,仍未補繳,惟本件既有上開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自無再以裁定駁回之必要,爰逕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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