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JEV-114-重簡-51-20250328-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 告 兩岸商務交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承德 被 告 張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參拾玖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