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4-重簡-65-20250227-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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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詩惠 被 告 姜仲凡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應為送處之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被 告 姜鴻勤 被 告 張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被告姜仲凡已遷出國 外,本院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該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