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JEV-114-重簡-89-2025012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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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89號 原 告 環球認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敏 被 告 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其與被告簽訂之委託測試報價單2件,請求 被告給付服務費,惟該報價單有關注意事項3.、4.均已約定,雙方同意若有爭議,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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