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JEV-114-重簡-9-20250327-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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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易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 未表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之範圍,若以其敗訴部分即新臺幣12萬7, 957元作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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