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JEV-114-重聲-5-20250117-1
字號
重聲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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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詩音 相 對 人 伍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鑑定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第三審律師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經查,聲請人將執行費用及查詢費用列入訴訟費用計算書中 ,惟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係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是上開費用,均非屬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範圍。從而,聲請人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