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JEV-114-重聲-9-20250307-2

字號

重聲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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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朱張純裕 相 對 人 洪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 中關於「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但已對於裁定合法抗告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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