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JEV-114-重補-103-20250305-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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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0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飛翔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 件,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5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