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JEV-114-重補-134-20250310-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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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仁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9,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