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JEV-114-重補-143-20250310-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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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沈群鈞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4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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