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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4
案號
SJEV-114-重補-18-20250224-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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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號 原 告 山水宮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凱琳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原告與被告何明亮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2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修法前之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訴到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