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JEV-114-重補-188-20250328-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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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8號 原 告 王水上 被 告 永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生 原告與被告永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修法前之民國113年12月18 日起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