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JEV-114-重補-193-20250314-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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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翁志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5,7 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前 舊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