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JEV-114-重補-239-20250304-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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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39號 原 告 簡永松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律師 原告與被告簡碧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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