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JEV-114-重補-253-20250304-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53號 原 告 盧永士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孟融 原告與被告李慧鈴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2,6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