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JEV-114-重補-255-20250304-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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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李建憲 李建德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佩妤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1,942元 ,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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