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JEV-114-重補-281-20250304-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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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81號 原 告 陳郁昇 被 告 陳奕伶即歧藝自動車業 原告與被告陳奕伶即歧藝自動車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修法前之民國113年10月23 日起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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