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JEV-114-重補-298-20250331-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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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98號 原 告 郭力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江以葳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58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已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