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JEV-114-重補-304-20250331-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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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04號 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派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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