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JEV-114-重補-336-20250313-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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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吳肇宏 原告與被告翁文慧等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6,482 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 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