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JEV-114-重補-359-20250331-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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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59號 原 告 王金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以伯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78,3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已繳交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