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JEV-114-重補-370-20250318-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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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鄭錦鵬 原告與被告陳信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6,3 44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 【即民國114年1月1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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