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JEV-114-重補-404-20250318-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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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04號 原 告 黃琦雯 原告因給付利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萬9,797元(按本金124萬元計算,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 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3年8月12日止),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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