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JEV-114-重補-405-20250318-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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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啓舜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 644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 日【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之利息),應繳裁判費1,3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