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JEV-114-重補-445-20250326-2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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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4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洪敘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陳秋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 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19日114年度重補字第445號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