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JEV-114-重補-49-20250226-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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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9號 原 告 黃柏瑋 訴訟代理人 黃柏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彥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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