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JEV-114-重補-493-20250327-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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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93號 原 告 陳頌亞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茂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0,9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