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JEV-114-重補-498-20250327-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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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9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芳松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 0,559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 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之利息),應繳裁判費1,7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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