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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6

案號

SJEV-114-重補-51-20250226-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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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51號 原 告 阿利阿多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裕隆 訴訟代理人 王治遠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簡智宏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3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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