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JEV-114-重補-56-20250324-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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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娜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60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借款。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加計起訴前確定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結果為新臺幣(下同)35萬7217元,依修正前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補繳裁判費500元後,尚須補繳28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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