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JEV-114-重補-89-20250205-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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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媚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6,2 72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 【即民國113年12月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應繳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