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JEV-114-重補-97-20250205-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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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97號 原 告 周永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加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0404元【計算式:5萬元+(5萬元×5%×59/3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修正前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